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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章

苏胜的话语掷地有声,并且并不是胡搅蛮缠,条理非常的清晰。

“至于后续拖欠的137次透析费用;由于医院并没有开具收费收据,虽然当事人妻子的单次治疗已经结束,但是在法律意义上来说,本次交易关系并没有结束。”

“这是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费用拖欠问题,不应当按照刑事犯罪进行处理,这是属于民事纠纷!”

“并且截止开庭前,当事人拖欠医院的17元4000余元医疗费用,已经全部结清,收款凭证我已经提交给了法庭。”

随着苏胜的话音落下,颇有灵性的书记员也正好打开了那张收款凭证。

这上面的医院公章可不是假的。

“综上所述,我方当事人并不存在诈骗的行为,至于用土豆自己私刻公章的行为,确实为不当行为,但是并没有主观恶意,也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,并不适用刑事强制的处罚措施,应当予以警告、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。”

苏胜的质证环节结束了,对面公诉席上的吴不凡张了张嘴,下意识的就觉得苏胜的话里面有问题,但是却一时间找不到问题到底出在哪。

现场的同行们也是嗡嗡嗡的小声讨论了起来。

一些经验比较丰富的律师,其实已经找到了苏胜辩论中的漏洞。

当事人吴勇的行为确实是一开始就被发现了。

但是当事人自己肯定是不知道的,要不然就不会有后面的一百多次的故技重施了。

多次使用伪造的公章,这其实是有主观上的故意的,并不像苏胜所辩解的那样,没有主观恶意。

至于诈骗,医院并没有收到医疗费用,也没有开具收费的凭证,确实只能算是拖欠医疗费用。

即便是要起诉,也是应该由医院进行起诉,而不是由公诉机关来上诉。

而根据苏胜提交的收款凭证,医院已经完成了对17万多元的欠费清收,自然也没有了上诉的理由。

也就是说,公诉方如果不能有力的反驳苏胜的话,那么这次庭审,很可能会直接推翻一审的判决,判处吴勇无罪!

即便是不判吴勇无罪,私刻公章而没有造成损失的,顶格处罚也就是十五天的拘留,外加1000元的罚款。

在座的都是法律工作者,当然非常非常的清楚这些法律条文。

‘咚咚咚~~~’

‘肃静!’

随着刘国华敲响法槌,法庭内快速的恢复了安静。

“公诉方,对于辩方律师的质证,你方有没有要进行反驳的?”

刘国华虽然是在询问公诉人,但是却在用眼角余光看着苏胜。

这个年轻人确实有两把刷子,自己把这个案子交给他,算是找对人了。

更难能可贵的,是他的人品!

吴勇家里是什么情况,没有人比刘国华更清楚了。

别说是全部的17万4000多元了,就连零头的4000多都拿不出来,怎么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,就将这些钱给医院补齐。

大概率是苏胜自掏腰包给补上的!

十几万,可不是十几块。

刘国华扪心自问,要让他拿这多钱来救一个和自己不相关的人,即便他是一个主持正义的法官,他也做不到!

刘国华知道苏胜有钱,毕竟能开一百多万的车,肯定不会是穷人。

但是有钱归有钱,这个世界上的有钱人多了,有良心的却没几个,更别说苏胜这已经不能说是有良心了,这简直就是圣人转世!

“有的,审判长。”

吴不凡整理了一下自己有些混乱的思维,站起身来。

“辩方律师刚刚用偷换概念的方式,刻意曲解伪造公章的犯罪事实;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伪造公司、单位公章的,即便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,也是属于犯罪行为!”

“同时,一审时被告人吴勇就对自己私刻公章,企图骗取医疗费用……”

“反对!公诉方用词不当!”

法庭辩论中,打断对手的节奏,也是合法的手段之一。

“医疗费用并没有进我方当事人的腰包,并且对于这部分欠款,我方已经进行了补缴!”

趁着审判长还没有发问,苏胜连忙将自己的理由说了出来。

不管审判长宣布反对有效还是无效,苏胜的目的都已经达到了。

“被告人吴勇一审时,对自己私刻公章企图…逃过医院缴费的事实,供认不讳。”

为了不被苏胜牵着鼻子走,吴不凡换了一个词进行描述。

“同时,关于公诉方诈骗罪的指控,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,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诈骗行为,无论手段有多么的拙劣,也不论是否成功的骗取到财物,都构成诈骗罪!”

听着公诉方的辩论,苏胜默默的点了点头。

这个公诉检察官还是有点东西的,无论怎么说,吴勇企图用假公章欺骗医院的事实,是怎么都辩解不掉的。

但是苏胜也不是吃素的。

关于法庭上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,包括公诉方可能提到的一些问题,苏胜早就已经在脑海中预演过无数遍了,怎么会没有应对的方法。

对方还没有说完,苏胜却在举手示意,示意自己有话想说。

“审判长,关于这一点,我想提公诉方补充说明一下。”

严格意义上来讲,一方的发言没有结束之前,另一方是不能进行发言的。

因为庭审不是菜市场讨价还价,你一句我一句的,法官估计听的头都大了,庭审秩序也没办法保证。

但是作为公诉方的吴不凡都没有开口反对,作为法官也默认了此事。

“公诉人,我国刑法中,关于使用假公章构成诈骗罪的,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附三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……”

吴不凡快速的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刑法,翻到苏胜所说的位置。

“……如果行为人造假公章是签订合同、或者履行合约行为,并实际履行了合约义务,并且没有骗取对方财物的,不构成诈骗罪!”

在苏胜叙述完之前,吴不凡就已经一目三行看完了这一条规定。

确实有这样的免罪条款。

“我方当事人使用假公章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医院的财物,他是为了履行和医院的合约关系,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合约,并没有骗取医院财物。”

“因此,我方当事人吴勇,并不构成诈骗!”

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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